【资料图】
1、 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》经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;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《 关于修改<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>的决定》修正;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。
2、该《条例》分总则、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、基础测绘、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、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、地图管理、测绘成果管理、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、法律责任、附则10章54条,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。